關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的解讀

  • 索引號:430S00/2025-067009
  • 發布機構: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2025-04-01 16:42
  • 主題分類:
  • 名稱: 關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的解讀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湘市監法〔2021〕12號)實施三年以來,全省系統在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統一行政執法尺度,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調整,有必要對該文件進行修訂。

二、相關特點

(一)體例創新

采用“總則+清單”結構:總則條款(共13條):明確基本原則、適用條件、動態調整機制等;附件1(不予處罰清單):涵蓋廣告、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等11個領域79種情形;附件2(減輕處罰清單):涉及特種設備、價格違法等6個領域16種情形。

(二)核心概念界定

“及時改正”:指立案前自行改正或責令期限內完成整改;“初次違法”:同一性質違法行為首次實施;“危害后果輕微”:造成特定對象輕傷害/財產損失且達成和解,或社會影響輕微且已消除;“無主觀過錯”:履行法定義務且無故意或過失。

(三)清單體系完善

擴容覆蓋范圍:新增網絡交易、數據安全、綠色經濟等領域70項免罰情形(如電子商務平臺信息公示瑕疵、再利用產品標識缺失等);細化適用條件:對廣告絕對化用語、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等高頻事項,明確“持續時間短”“瀏覽人數少”等量化標準。

(四)動態調整機制

建立“兩年一評估”制度,根據法律修改、經濟發展、清單執行情況動態優化,確保清單科學性。

四、主要內容

一是體例結構將原9條免罰、2條減罰條款擴展為79條免罰、16條減罰清單,采用表格化分類表述

二是新型業態監管新增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網絡交易平臺責任、數據安全管理等13項數字領域條款

三是裁量基準統一統一全省“危害后果輕微”認定標準,要求市州局制定量化細則

四是程序規范增加“責令改正—教育指導—不予處罰”三段式程序,明確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五是排除適用情形明確4類不得免罰情形(涉安全底線、存在從重情節、突發事件期間故意違法、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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