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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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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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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
2.持續時間短或者瀏覽人數少,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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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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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第十條 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持續時間短或者瀏覽人數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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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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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廣告出現飲酒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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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涉案廣告僅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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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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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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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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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廣告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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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涉案廣告僅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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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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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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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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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審查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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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發布的廣告已超過廣告審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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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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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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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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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使用的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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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涉案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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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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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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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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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使用的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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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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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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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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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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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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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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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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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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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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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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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經終止的專利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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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廣告是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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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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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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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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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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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涉案廣告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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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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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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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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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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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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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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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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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未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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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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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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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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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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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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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或者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中發現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初次違反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規定,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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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未載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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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
5.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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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發企業名稱;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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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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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農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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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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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一條:
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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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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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農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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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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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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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獸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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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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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條:
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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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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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獸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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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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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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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已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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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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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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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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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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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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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內容真實準確,不涉嫌夸大、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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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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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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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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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及時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內容真實準確,不涉嫌夸大、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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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沒有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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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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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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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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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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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利用用戶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5.其推薦、證明內容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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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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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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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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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及時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利用用戶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4.其推薦、證明內容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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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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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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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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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經銷包裝上使用了不符規定的商品條碼或廠商識別代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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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1.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的;
2.商品條碼或廠商識別代碼非銷售者提供;3.及時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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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
第二十四條: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品。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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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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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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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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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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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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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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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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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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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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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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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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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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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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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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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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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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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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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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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未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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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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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
網絡交易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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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其中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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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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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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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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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其中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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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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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未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相關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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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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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以下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一)“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二)“個人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三)“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四)“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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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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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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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未提前三十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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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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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網絡交易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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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其中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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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未如實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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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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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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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其中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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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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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未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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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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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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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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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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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標明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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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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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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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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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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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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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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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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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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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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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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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及時改正;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3.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僅個別商品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
4.經營者已建立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并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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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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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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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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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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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新技術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已失效,宣傳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僅在自有渠道宣傳;或者宣傳的相關榮譽、資質系其曾經真實取得,但過期失效后疏于刪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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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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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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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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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未履行優惠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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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沒有違法所得;
4.經營者已及時履行優惠承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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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通過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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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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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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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檔案妥善保存兩年有獎銷售活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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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有相關記錄證明獎品已經如實抽取并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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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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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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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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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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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僅未公示促銷期限,不影響促銷活動開展以及消費者享受促銷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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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七條:賣場、商場、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下簡稱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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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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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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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未隨時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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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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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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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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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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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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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產品的不合格項目僅涉及標識;
2.已主動將違法產品退回、銷毀或者整改完畢;
3.沒有違法所得;
4.初次違法,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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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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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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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的產品涉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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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產品的不合格項目僅涉及標識;
5.已主動將違法產品退回、銷毀或者整改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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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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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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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在產品標識上未按規定標明產品標準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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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消費者誤導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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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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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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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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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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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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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至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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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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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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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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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至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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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銷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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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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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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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自建網站和自有經營場所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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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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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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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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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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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不知道該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
2.及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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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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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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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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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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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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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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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一)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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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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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師未按照《專利代理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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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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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
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30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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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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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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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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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立案調查前已申請設立登記并通過審核的;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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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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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登記機關確定罰款金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違法情節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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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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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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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在立案調查前,無照經營者已申請設立登記并通過審核的;
5.沒有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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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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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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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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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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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主動補報;
2.初次違法;
3.及時改正;
4.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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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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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
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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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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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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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1.經發現后主動送檢且檢定合格;
2.初次違法;
3.及時改正;
4.危害后果輕微;
5.未發生負面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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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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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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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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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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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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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按照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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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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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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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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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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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本辦法附件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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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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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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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或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未依法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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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 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或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未依法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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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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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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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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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未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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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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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第二款: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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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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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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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使用的復合配料未按要求標示原始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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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未造成人身傷害或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4.配料中不含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的;
5.不存在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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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符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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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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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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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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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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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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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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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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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者未遵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或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以及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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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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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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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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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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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企業未遵守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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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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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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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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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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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標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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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未實際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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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標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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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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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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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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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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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該食品,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改正;拒不停止經營或者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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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該食品,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改正;拒不停止經營或者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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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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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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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在維護保養中,已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對維保項目和維保間隔的要求,保證電梯安全性能,并已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2.僅維保記錄填寫有誤;
3.及時改正;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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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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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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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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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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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1.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恢復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效力的;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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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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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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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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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照規定公示有關信息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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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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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注銷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應當確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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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示有關信息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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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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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應當標注水效標識而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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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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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列入《目錄》的產品,驗明產品水效標識,不得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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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的;(二)銷售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效標識的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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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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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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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非明知為傳銷仍然參加,且在參加傳銷后沒有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和沒有參與實施軟暴力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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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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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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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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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未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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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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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應當以單獨告知、字體加粗、彈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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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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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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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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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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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責任;
(四)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應當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六)其他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自身責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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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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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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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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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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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要求消費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要求消費者承擔依法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八)其他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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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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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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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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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產品實物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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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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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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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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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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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產品實物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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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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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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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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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銷售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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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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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流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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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農業機械銷售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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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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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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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
2.及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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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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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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