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重大訴訟(2025年6月)

發布時間:2025-07-04 16:26 信息來源: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海外知識產權重大訴訟

(一)Optis與蘋果公司標準必要專利(SEP)糾紛

2025616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在總部位于美國得克薩斯州的無線技術公司?Optis訴蘋果公司(以下稱蘋果)SEP案中,做出一項重要裁決,撤銷了得克薩斯州地區法院以下稱德州地區法院、地區法院此前做出的蘋果侵權且需要向Optis賠償過往損失3億美元的判決,同時也駁回了Optis交叉上訴中尋求恢復陪審團早先做出的5.06億美元賠償的請求,并發回重審。

CAFC推翻地區法院的判決主要基于:一是認為US8,019,332專利的權利要求67根據《美國法典》第35編第101條不涉及抽象概念;二是認為US8,411,557專利的權利要求1不援引第112條第6款;三是CAFC認定地區法院濫用自由裁量權,采納了蘋果-高通和解協議及Optis損害賠償專家關于該和解協議的證詞。但是CAFC維持了地區法院對US8,102,833專利權利要求8的解釋。

本案可追溯至2019Optis在德州地區法院對蘋果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Optis指控蘋果公司iPhone等產品侵犯其多項LTE標準必要專利。作為非專利實施主體,專利管理公司Optis不從事實際產品制造,其商業模式集中于專利許可與維權。2020年,德州地區法院首次作出判決,要求蘋果向Optis賠償5.06億美元。然而這一賠償數額很快被地區法官羅德尼·吉爾斯特拉普否決——該法官在作出撤銷裁決時明確指出,相關的賠償計算未充分考慮Optis作為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的核心義務,即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進行專利許可。

2021年的重審中,德州地區法院將蘋果賠償額降至3億美元。蘋果隨即提起上訴,其核心論點為:審判程序侵犯了其憲法權利。聯邦巡回法院在最新判決中支持了這一主張。聯邦巡回法院認定,德州地區法院在陪審團指示中將多項專利侵權指控合并為單一問題,導致陪審團無需就每項專利單獨達成一致判決。這種審判設計實質上剝奪了蘋果依據《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享有的基本權利——即要求陪審團對每項獨立法律主張作出明確裁決。

對于損害賠償的證據問題,聯邦巡回法院認為,德州地區法院濫用自由裁量權,將蘋果-高通的和解協議(Apple-Qualcomm settlement agreement)以及Optis損害賠償專家的相關證詞作為證據。而蘋果與高通的和解協議不具有足夠的證明力,該和解協議所涉及的專利范圍遠大于本案涉及的五項專利,并且該協議平息了蘋果與高通之間的全球性訴訟,包括專利、反壟斷、侵權和商業秘密等各類爭議。此外,聯邦巡回法院的判決還涉及專利適格性、權利要求書的解釋、方法與功能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聯邦巡回法院并未否定侵權事實本身。正如Optis在聲明中所強調:此次裁決未推翻基本事實,這些事實表明蘋果侵犯了Optis的專利。判決的焦點是審判程序的合憲性和侵權賠償數額,體現了聯邦巡回法院對陪審團事實認定權的尊重,但同時也有權在陪審團嚴重程序違法時進行干預。

本案的跨國影響同樣值得關注。就在美國上訴裁決公布前一個月,英國高等法院判決,蘋果須向Optis支付5.02億美元,以換取其4G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許可。加上利息與訴訟費用,蘋果最終需承擔的費用或將突破7億美元,這一判決刷新了英國法院所判決的專利許可費紀錄。目前,該案正在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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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諾基亞針對海信和宏碁的專利訴訟擴大至印度市場

????當地時間2025年4月1日,諾基亞向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對海信、宏碁和華碩等三家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隨后,諾基亞又于4月11日分別在美國、德國和巴西發起訴訟。2025年6月,諾基亞訴宏碁的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許可案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EWHC)曝光。諾基亞在這些訴訟中主張的專利均涉及視頻編碼技術。
????6月13日,諾基亞發表聲明稱,公司已在德里高等法院知識產權部門對海信和宏碁提起訴訟。此次行動是諾基亞全球范圍內針對未經授權使用其專利技術的設備所采取的法律策略的一部分。我們期望海信和宏碁能像眾多其他公司一樣,盡快接受基于公平條款的許可。諾基亞始終對真誠的談判持開放態度。
????可能導致的影響:盡管印度的專利訴訟程序以冗長著稱,但該市場體量龐大,對被訴公司至關重要。案件進程拖延可能對海信和宏碁不利。
值得關注的是,諾基亞此次在印度僅起訴了海信和宏碁,而未對同批被告中的華碩采取行動。一個合理的推測是,諾基亞與華碩的和解談判可能較與另兩家的談判更為順利。
在德里高等法院提起的最新案件涉及如下專利:(1)專利號424507(IN507),標題為“視頻編碼中的運動預測及裝置”:該發明涉及高效合并候選列表構建,用于高效視頻編碼(HEVC)標準中的運動預測工具。(2)專利號338105(IN105),標題為“視頻編碼中的運動預測”:該發明涉及高效雙預測方法,用于HEVC的運動預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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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國聯邦巡回法院澄清非顯而易見性的次要考慮因素證據的認定標準

2025616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撤銷并發回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的兩項最終書面裁決。該裁決曾認定Ancora Technologies, Inc.下稱“Ancora”)持有的美國專利US6,411,941下稱“941專利)的數項權利要求顯而易見,因而不應授予專利。

2021年,兩家任天堂實體以及Roku, Inc.VIZIO, Inc.分別提交了兩份針對941專利的多方復審(IPR)請求。2023年,PTAB發布了兩項最終書面裁決,認定941專利的數項權利要求相較于三份現有技術文獻(美國專利US4,658,093“Hellman”、美國專利US5,892,906“Chou”及另一份文獻)的組合顯而易見。PTAB在這些裁決中還認為,Ancora提供的證明涉案專利是非顯而易見性次要考慮因素的證據與涉案權利要求缺乏關聯。

AncoraCAFC上訴,提出三點主張:1PTAB錯誤地將權利要求術語代理解釋為可包含硬件(而非僅限于軟件);2即使“代理”解釋正確,PTAB基于HellmanChou組合認定顯而易見性仍然錯誤;3PTAB在分析次要考慮因素時存在錯誤。

關于“代理”的解釋:CAFC維持了PTAB“代理”解釋為軟件程序或例程且無進一步限制的觀點。CAFC駁回了Ancora關于該術語應僅限于在操作系統(OS)層面運行的軟件的論點,指出無論是在專利說明書還是申請歷史中,均未發現支持此限制的明確無誤的免責聲明。相反,CAFC認為,術語的普通含義、專家證詞以及《牛津計算詞典》均提供了充分證據支持PTAB更寬泛的解釋。

關于基于HellmanChou組合的顯而易見性:CAFC維持了PTAB關于基于HellmanChou組合初步認定權利要求顯而易見的結論。CAFC駁回了Ancora反對該組合的論點(包括對Hellman專利不可操作性、冗余性及PTAB誤解的指責),認為這些論點要么已被放棄,要么是基于對PTAB推理的誤解。

關于次要考慮因素:CAFC認為PTAB對其中一類次要考慮因素證據(行業贊譽)的關聯性分析正確,但對另一類證據(許可協議)的關聯性分析存在錯誤。行業贊譽上,CAFC同意PTAB的觀點,即Ancora未能將所提的行業贊譽證據與涉案權利要求聯系起來,因為這些贊譽更多是針對該專利及其基于BIOS的安全產品整體而言。許可協議上,CAFC不同意PTAB對許可證據關聯性的分析。PTAB認為Ancora未能證明涉案權利要求與其在其他案件中與兩方達成的兩項許可協議之間存在聯系,具體而言,PTAB認為Ancora未能證明許可直接源于所主張主題的獨特特征CAFC認為PTAB在此適用了過于嚴苛的標準,不必要地要求證明許可完全由特定權利要求的特征所驅動

CAFC區分了分析產品證據與許可證據所需的不同關聯性要求。CAFC解釋道,產品可能包含眾多超出專利權利要求或說明書描述的功能(因此需要仔細解析以建立聯系),而對涉案專利本身的許可則不同,它本質上就與專利技術直接相關。因此,與產品或其他形式的非顯而易見性客觀證據不同,對涉案專利的許可不需要與具體受質疑的權利要求建立額外的聯系。我們的關聯性判例法也不要求該特定專利是唯一被許可的專利或獲得許可的唯一動機。” CAFC進一步闡明,當涉及許可時,在訴訟后期為特定專利的許可支付了可觀許可費的明確證據,應獲得其應有的權重。

CAFC最終得出結論:PTAB在分析許可證據關聯性時犯了法律錯誤。因此,CAFC撤銷了PTAB關于許可關聯性的認定,并將案件發回PTAB,要求其重新考慮與所提交許可協議相關的關聯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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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巴貝克國際有限公司向冰島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訴訟

2025311日作出的一項重要裁決中,英國知識產權企業法院(IPEC)就Babek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稱Babek巴貝克公司)訴Iceland Foods Limited以下稱冰島食品公司)一案作出判決,認定原告持有的英國商標“BABEK”有效。該判決澄清了圍繞1994年《商標法》對商標描述清晰度和精確性要求的疑問。

Babek公司是涉案英國商標的所有人。涉案商標由一個金色橢圓形構成,帶有浮雕效果的“BABEK”文字,指定使用顏色為金色和黑色。冰島食品公司銷售帶有“BABEK”標識的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Babek公司遂以商標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冰島食品公司則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宣告Babek公司的注冊商標無效。對于侵權指控,冰島食品公司辯稱其銷售行為獲得了前所有人同意或基于許可協議。

在支持其無效反訴的簡易判決申請中,冰島食品公司主張涉案商標不符合1994年《商標法》第1條第1款的規定或著名的希克曼標準Siekmann criteria)。該標準要求商標標識必須清晰、精確、自成一體(無需借助外部資源)、易于獲取、可理解、持久且客觀。冰島食品公司具體指稱:盡管該商標被描述為圖形商標,但應被視為三維商標;其描述未具體說明形狀和浮雕字母的樣式;要求保護的顏色缺乏明確定義;且商標似乎包含了超出指定內容的色調。冰島食品公司援引了若干支持其關于顏色和描述缺乏清晰度、精確度主張的案例,包括Nestlé v Cadbury UK LtdGlaxo Wellcome UK Ltd v Sandoz Ltd等。

主審法官Hacon得出結論:涉案商標為圖形商標,其注冊圖示即構成完整定義,視覺呈現與文字描述與其分類一致。駁回了冰島食品公司關于歧義和多種形式multiform)的論點。

法官認為,理性的觀察者會將該商標視為一個具有浮雕效果(包含陰影)的圖形標識。精確的色調或潘通(Pantone)色號并非滿足希克曼標準的必要條件。未指定普通色號本身不必然導致商標呈現多種形式,它僅意味著商標可能因色調的微小變化而存在一種表現形式。這種微小的變化不影響商標的清晰度和精確性。要求列出所有相關普通色號在實踐上會導致冗長且不切實際的描述。同時,法官駁回了書面描述必須包含圖形商標每一個細節的主張,并強調了在商標描述中追求詳盡細節所面臨的實際局限性。

法官最終認定涉案商標有效,并表示需要進行相當程度的咬文嚼字才能得出商標與描述不符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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