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2025年5月)

發布時間:2025-06-02 14:42 信息來源: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歐洲專利局簡化專利代理人除名程序

202561日起,歐洲專利局(EPO)將實施一項簡化的專業代表的除名程序。專業代表是經歐洲專利局(EPO)批準并列入官方名單的專利代理人,其主要職責是代表客戶處理專利申請、異議、上訴等事務。新除名程序旨在加快從名單中移除專利代理人姓名的進程,尤其適用于未向歐洲專利局專利代理人協會(EPI)繳納年度會費的情形。

根據新規,EPO將向相關專利代理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擬予除名的決定,并給予其兩個月的異議期。專利代理人如有異議,可在此期間內請求EPO作出可上訴的決定。若擬予除名系因未繳納《歐洲專利公約》(EPC)細則第154(1)條規定的EPI年度會費,該通知還將明確告知專利代理人,其可通過繳清到期會費以避免除名。若專利代理人在規定的時限內既未提出請求作出可上訴決定的申請,也未繳納會費,EPO將執行除名。

需特別說明的是,在EPO啟動除名程序之前,EPI仍將照常發送未繳納會費的提醒通知。

(二)印度發布2025年《計算機相關發明審查指南》草案

印度專利局(IPO)于2025325日發布了《2025年計算機相關發明(CRI)審查指南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該草案的核心內容包括:

第一,草案擴展了算法的定義。根據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微軟技術許可有限責任公司訴專利和外觀設計助理審查員一案的裁決,草案將算法定義為:“……一組用于解決問題的規則或指令,通常通過一系列步驟或操作實現。因此,設計算法屬于智力活動,其知識產權保護僅限于版權保護(要求表達形式具有獨創性)。盡管算法通常體現為計算機中的軟件例程,但根據上述定義,其應用場景并不局限于此……”。

第二,草案明確了算法相關發明的可專利性。草案明確指出,算法本身不能申請專利。然而,其引用了德里高等法院在黑莓有限公司訴外觀設計助理審查員Blackberry Limited v. Assistant Controller of Patents and Designs)一案中的裁決:基于算法指令的計算機程序,若能產生技術效果或技術貢獻,則可能獲得專利。草案強調,可專利性在于算法應用所產生的技術特征(即算法的結果),而非算法本身。該草案對本身的解釋是:指事物被單獨考量,而非與其他要素結合考量。

此外,草案還提供了若干可申請專利的計算機相關發明權利要求示例,特別強調了現代技術(如人工智能)的應用,并明確了可被視為可專利發明的類型。

(三)印度成立小組審查人工智能時代的版權法

據路透社報道,印度商務部成立了一個由八名成員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查該國1957年頒布的《版權法》,并評估其是否足以妥善處理涉及人工智能的案件。該委員會成員包括政府代表、行業代表及知識產權律師,并將在必要時提出修訂建議。

金奈科赫哈律師事務所(Kochhar & Co)的高級常駐合伙人薩維塔·K·賈加迪桑(Savitha K. Jagadeesan)強調:這部已有數十年歷史的法律無疑需要重新審視,特別是在人工智能迅猛發展的當下,因為印度《版權法》目前對人工智能相關的所有權問題缺乏明確規定。

賈加迪桑以德里高等法院正在審理的一樁案件為例,指出該案凸顯了現行法律的不足。該案中,印度多家主要媒體機構指控OpenAI侵犯了其材料的版權。

然而,在人工智能應用的法律理解層面,相關認知仍在不斷發展,賈加迪桑解釋道,版權法的傳統核心在于人類的干預和藝術性表達——即創作成果須具備獨創性方可獲得版權保護,版權的歸屬始終是核心議題。隨著計算機和人工智能技術的演進,界定最終權利歸屬變得至關重要。如今,人工智能工具日益普及,許多用戶(無論使用免費或付費工具)對生成內容的參與程度可能微乎其微。因此,法律如何有效區分用戶與平臺的角色,并將版權賦予用戶,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她補充道,在當前許多司法管轄區,版權保護仍以人類創作為前提,這意味著通過機器學習或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內容將自動進入公有領域。

(四)菲律賓知識產權局設立馳名商標申報的單方程序

菲律賓知識產權局(IPOPHL)頒布了《馳名商標注冊簿申報和設立規則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即第2025—009號備忘錄通知。該《條例》將于2025428日生效,并確立了一項單方申報馳名商標的制度。經申報認定的馳名商標可載入IPOPHL設立的《馳名商標注冊簿》(以下簡稱《注冊簿》)。

根據《條例》,申請人需提交經單方公證的馳名商標申報申請書,并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審查員將評估申請是否符合馳名商標標準:若符合,則建議商標局局長批準;若不符合,則建議駁回并說明理由。局長將審議審查員的建議并作出最終決定,宣布商標為馳名商標或駁回申請。

第三方意見:如果申報獲得批準,則會在電子公報上公布。在公布后1個月內,任何可能因該申報而受損害的相關方可提交第三方意見通知書,并支付規定的費用。相關方必須在商標局局長收到該通知后的1個月內提交經核實的書面意見及證明文件,經書面申請并繳費后可再延長1個月。申請人可在收到IPOPHL命令后1個月內提交意見。咨詢委員會將對意見進行審查,并向局長提出建議,以便采取最終行動。如果第三方沒有提出意見,申報將在公布后的第31天生效。

判定標準:判斷商標是否馳名的標準,前4項是判定商標是否馳名的強制性標準,而其余標準則可以任意組合進行考慮。必須考慮的強制性標準包括: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范圍和地理區域;在菲律賓和其他國家(地區)的市場份額;商標的固有或后天獲得的顯著性程度;以及商標的質量、形象或聲譽。申報的有效性、續展和效力

申報的有效性、續展和效力:《條例》規定,馳名商標申報的有效期為10年,可續展10年,條件是注冊人在申報5周年后的1年內以及每次續展時提交以下材料:在商業中持續使用的證明(如收據、實際標簽、標志、提貨單、帶有馳名商標的產品照片);以及馳名地位證明(如廣告、注冊證書、財務報表)。

隨著馳名商標注冊簿的設立,IPOPHL現在可以在審查商標申請時更好地考慮這些申報,從而提升商標制度的預防力和威懾力。

(五)尼泊爾擬出臺更完善的知識產權法

為遏制品牌侵權行為、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尼泊爾工業商業和供應部起草了新的《工業產權法案》。該法案已于20251月提交內閣,目前正在審議中。《工業產權法案》的主要特點與新規包括:

23-26條(第3章):引入針對次要發明或技術改進(可能無法獲得專利)的新型保護形式。

60-72條(第6章):確立地理標志(GI)保護框架。地理標志保護產自特定地理區域的商品,其公認的品質主要歸因于該地區的自然條件及人文技藝。

73-80條(第7章):為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三維配置)提供保護。

81條(第8章):為具有商業價值的保密信息(商業秘密)提供保護。

82條(第9章):規定在工業或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83-84條(第10章):引入涉及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識別、記錄、保護及惠益分享機制。

85條(第11章):規定利用遺傳資源的發明的披露義務。

(六)歐盟新版外觀設計法規生效

歐盟新版外觀設計法規已于202551日正式生效,對歐盟外觀設計保護體系作出多項實體性與程序性改革。核心改革要點如下:

1、設計產品的定義(修訂后的《條例》第3條)。設計的定義范圍被擴展至動畫(包括移動或過渡等設計要素),表明歐盟外觀設計保護體系正式納入動態圖形用戶界面。而產品的定義被明確為包括了非實體物件,即產品可以是除了計算機程序之外的任何工業品或手工藝品,無論其是體現于物理對象中還是以非物理形式實現的。

2、外觀設計保護客體的可見性要求(修訂后的《條例》第18a條)。本條明確認定一項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受保護條件,除在注冊歐盟外觀設計的申請中可見外,不再要求產品的外觀設計特征在任何時間或任何特定使用情況下均可見。但是,該原則有一個例外:對于復雜產品的組成部分的外觀設計保護,仍要求其在產品正常使用期間保持可見(典型如汽車的保險杠)。

3、外觀設計排他權的范圍(修訂后的《條例》第19(2)(d)條)。本條列出了外觀設計侵權的新情形,包括創作、下載、復制以及與他人共享或分發任何載有該設計的媒介或軟件。

4、過渡性的維修條款(修訂后的《條例》第20a條)。本條規定,當復雜產品的零部件外觀設計依附于整體產品外觀,且該零部件僅用于修復該復雜產品以恢復其原始外觀時,歐盟外觀設計權人不得對相關零部件主張權利。據此,設計所有者將無法再利用歐盟外觀設計權壟斷專用于修復原產品外觀的零部件造型市場。但該條款適用前提是:相關零部件在復雜產品中仍保持可見性。此外,援引該抗辯條款的零部件制造商或銷售商必須通過產品上的清晰顯著標識或其他適當方式,向消費者披露產品的商業來源及制造商身份,以確保消費者能在競爭性產品間作出知情選擇。

此次修訂旨在通過《歐盟外觀設計條例》推動歐洲外觀設計法現代化,整合近二十年來針對3D打印技術、動態圖形用戶界面以及元宇宙虛擬產品等科技發展所衍生的法律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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