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制度及政策動態(2025.03)

發布時間:2025-04-09 16:02 信息來源: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一、海外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

(一)菲律賓發布《知識產權爭議快速解決規則》

2025年3月3日,菲律賓知識產權局(IPOPHL)宣布,在簡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審理程序后,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解決周期將繼續縮短。

IPOPHL根據《知識產權侵權行政投訴規則和條例》(IPV規則)制定了《知識產權爭議快速解決規則》(RAPID規則,以下簡稱《爭議快速解決規則》),該規則已于20241228日生效。

《爭議快速解決規則》為索賠金額在20萬至50萬比索(約2.5萬至6.3萬人民幣)之間且未尋求臨時救濟措施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提供了一條更簡便的解決路徑。

該規則的主要特點包括:

1.禁止提交特定請求;

2.規定了電子郵件提交的格式要求;

3.在提交電子版本訴狀和答辯狀后需提交相應的紙質副本;

4.可自由選擇在線聽證;

5.在初始訴狀中需包含證據事項;

6.各方最多有5次聽證日程

《爭議快速解決規則》明確,該規則下的簡化程序所需繳納的訴訟費用與常規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費用一致。這一規定旨在提升糾紛解決效率,同時避免給當事人增加額外負擔。

該規則與最高法院推進的司法系統現代化改革相一致,結合了法律實踐、判例發展及國際公約的最新趨勢,確保司法體系適應技術進步并符合國際標準。

(二)哥倫比亞批準加入《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

2025227日,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交存了其《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的批準書。

《馬拉喀什條約》具有明確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發展屬性,其核心目標是為盲人、視力障礙者以及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制定一套強制性限制與例外規則,以保障其權益。

哥倫比亞已成為該條約的第99個成員國。此前,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斯達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拉圭、秘魯、烏拉圭和委內瑞拉等拉丁美洲國家均已加入該條約。目前,拉丁美洲尚未加入該條約的國家僅剩古巴。

(三)美議員重新提出《RESTORE專利權法案》

參議員克里斯.庫恩斯(Chris Coons)和湯姆.科頓(Tom Cotton)于近期提出了《2025年恢復排他性專利權以實現工程、科學和技術機會法案》(《RESTORE專利權法案》),該法案將恢復專利所有人的權利,即法院在認定專利侵權后將發布禁令的可反駁推定權利。眾議員納撒尼爾.莫蘭(Nathaniel Moran)和瑪德琳.迪恩(Madeleine Dean)也提出了一項眾議院配套法案。

RESTORE專利權法案》只有一句話。建議修改《專利法》第283條,以增加以下內容:

“(b)可反駁的推定——如果在本標題下的案件中,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專利所保護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則專利權所有人有權獲得可反駁的推定,即法院應就該侵權行為授予永久禁令。”

該法案于2024年7月由庫恩斯和科頓首次提出,參議院知識產權分委員會于12月舉行了一次聽證會,支持和反對該法案的證人均出席了這次聽證會。一些人認為,該法案的措辭將撤銷最高法院2006年的易趣(eBay)訴MercExchange案(“易趣案”)的裁決,使專利訴訟回到易趣案之前的時代,而另一些人則認為該法案不足以抵消該裁決造成的危害。

還有一些人,包括12月聽證會上的兩名證人,認為易趣案對專利制度來說是一個凈正面(net positive)因素,禁令救濟仍然隨時可用,沒有必要進行《RESTORE專利權法案》所建議的改變。

然而,近日,一份宣布將該法案提交至119國會的新聞稿中引用了一項研究,該研究表明,自易趣案裁決以來,“使用其專利技術制造產品的公司在專利案件中申請永久禁令的請求減少65%;向這些公司授予的永久禁令數量下降幅度更大。針對大學和研究診所等許可專利所有人的申請量和授權量進一步下降:申請量下降了85%,授權量下降了90%

前任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安德烈.揚庫(Andrei Iancu)和戴維.卡波斯(David Kappos)等知識產權專家,主要知識產權組織的執行董事以及其他知名知識產權界人士在公告中發表了意見。揚庫表示:“《RESTORE專利權法案》將為發明人提供他們所需要的保證,以推動美國在關鍵技術領域獲得領先地位。

阿聯酋經濟部與體育部合作發起“知識產權體育”倡議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聯酋”)經濟部與體育部合作發起“知識產權體育”(IP Sport)倡議,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并促進該國體育部門的創新。

經濟部與體育部合作發起了一項“知識產權體育”倡議,口號是“在體育界,我們尊重知識產權,正如我們尊重體育規則一樣”。該倡議旨在實現公平競賽與尊重知識產權之間的可持續平衡,同時保護該國的體育商標。它有助于支持和促進體育領域的創新與投資,創造一個維護知識產權的鼓勵性體育環境,并提高體育從業人員對這些權利的認識。據該部官方網站介紹,該倡議符合阿聯酋的國家目標,即提高阿聯酋作為全球領先的創新和創造勝地的地位。

該倡議是在體育部組織的一次活動上發起的,出席活動的有該倡議的合作伙伴,包括體育部、品牌所有者保護組織、阿聯酋知識產權協會、阿聯酋體育科學中心和運動醫學中心、多瑙河體育世界、阿聯酋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和迪拜知識產權中心。此次活動恰逢阿聯酋今年以“阿聯酋創新2025”為主題的創新月慶祝活動。

知識產權體育倡議通過鼓勵體育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商標,從而將知識產權保護無縫地融入體育領域。這包括保護隊伍名稱和俱樂部標識不會遭受未經授權的使用,因為它們是體育產業發展的重要資產。此外,該倡議還確保了對體育內容創作者(如紀錄片制片人和文章作者)的保護,保證他們的作品只有在獲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播出或出版,因為這些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智慧成果。此外,該倡議還為所有與體育有關的創新和專利提供強有力的保護,包括先進設備、尖端技術等。

2024年底,阿聯酋的國內和國際注冊商標總數達到了370600件,其中包括體育領域的1909件商標。此外,阿聯酋的專利注冊數量達到了6162件。與此同時,登記的知識作品總數達到21268件,工業品外觀設計達到9503件。

二、海外知識產權重大訴訟

(一)迪士尼在《海洋奇緣》版權案中勝訴

2025年3月10日,在一起備受關注的版權侵權訴訟案中,聯邦陪審團作出了有利于迪士尼的裁決。在巴克G.伍德爾Buck G. Woodall)訴華特迪士尼公司等(迪士尼)一案中,編劇兼動畫師伍德爾聲稱迪士尼2016年上映的動畫大片《海洋奇緣》(Moana)侵犯了他在2011年創作的劇本《海浪戰士巴基》(《巴基》)。伍德爾聲稱,他投入了超過15年的時間和50萬美元來開發這個項目,其中包括獨特的插圖和角色設定、完整的劇本,甚至還有一部劇場版預告片。8人陪審團在經過不到3小時的審議后,最終裁定迪士尼勝訴。

要在版權侵權索賠中勝訴,原告必須證明兩個基本要素:

1.擁有有效的版權。

2.被告復制了原告作品中受保護的元素。這通常需要證明;

1)被告在創作自身作品前存在合理機會接觸原告作品;以及

2)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中受保護的要素存在實質性相似。

如果原告通過大量證據成功證明了這些要素,法院將推定存在復制行為。但是,被告可以通過證明相似性是源于巧合、獨立創作或共同來源造成的來推翻這一推定。

由于有效的版權所有權并不存在爭議,因此案件只集中在侵權要素的第二個方面:接觸可能性和實質性相似。

伍德爾辯稱,他2003年曾經向嫂子的繼妹珍妮.馬爾奇克(Jenny Marchick)推薦了《巴基》,當時她就職于一家與迪士尼共用片場的制作公司并擔任助理職務。伍德爾聲稱馬爾奇克對該創意表現出興趣,并在此后數年間多次鼓勵伍德爾創作并一起分享《巴基》劇本的更多內容。伍德爾進一步表示,馬爾奇克曾承諾將其材料遞交給“合適的人”。據伍德爾所述,他于2011年將《巴基》的終稿劇本發送給馬爾奇克,隨后馬爾奇克將該劇本轉交迪士尼。迪士尼據此抄襲其作品并改編為2016年11月上映的《海洋奇緣》。

迪士尼則辯稱《海洋奇緣》創作者從未接觸過伍德爾的大綱或劇本,馬爾奇克亦出庭作證表示其從未向迪士尼任何人員展示過伍德爾的材料。迪士尼強調《海洋奇緣》系多年后通過工作室常規創作流程獨立完成,并提交數千頁開發文件作為證據,詳述電影制作團隊的每一步創作過程。

伍德爾主張《海洋奇緣》與《巴基》存在實質性相似,部分依據包括兩部作品均包含以下要素:

1.青少年角色違抗父母警告,為拯救瀕危的波利尼西亞島嶼踏上危險海洋旅程;

2.主角在航海過程中學習古代波利尼西亞文化;

3.包含以星辰導航的概念;

4.主角遇見一名帶有紋身、手持巨鉤的半神;以及

5.結局均為青少年以英雄身份重返島嶼,成功拯救家園免于毀滅。

迪士尼通過指出劇本中的關鍵差異來反駁相似性主張,例如角色背景與動機的不同。例如,《巴基》主角為一名渴望學習沖浪的現代美國青少年,而《海洋奇緣》主角莫阿娜則是古代的原住民未來酋長,目標為延續族人的航海傳統。

陪審團經過不到3小時的審議后認為迪士尼電影制作人未接觸過伍德爾的劇本。由于陪審團認定迪士尼不存在接觸伍德爾作品的可能性,迪士尼自動勝訴,故陪審團未就作品是否實質性相似進行討論。

(二)聯想在英國無線設備和FRAND許可糾紛案中戰勝愛立信

3月11日,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院(EWHC)就摩托羅拉移動有限責任公司(Motorola Mobility, LLC)訴愛立信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一案作出認可判決,就摩托羅拉(聯想旗下公司)與愛立信于2011年簽訂的無線設備許可協議范圍作出裁定。據聯想在裁決后發布的新聞稿稱,該裁決界定了協議的范圍,從而涵蓋了大多數摩托羅拉設備。這是繼英國上訴法院裁定愛立信違反了與單獨訴訟中主張的4G和5G標準必要專利(SEP)相關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視(FRAND)義務之后,摩托羅拉的所有者聯想最近幾周在英國取得的第二次法律勝利。

在當天發布的由米德法官(Meade)撰寫的EWHC判決書中,重點問題是摩托羅拉移動與愛立信于2011年簽訂的全球專利交叉許可協議的范圍,該協議簽訂于聯想從谷歌收購摩托羅拉大約三年前。正如米德法官指出,此次裁決是在聯想與愛立信全球范圍重大爭議背景下作出的,僅涉及愛立信部分專利及摩托羅拉設備,不包含任何聯想產品。但聯想與摩托羅拉移動此前主張,雙方對2011年許可協議范圍的分歧“是達成全球協議的主要障礙”。

本案爭議核心在于2011年協議第2.4A條款的釋義。該條款通過將許可范圍限定于摩托羅拉業務運營領域或其合理預期經營領域內的無線移動設備、網絡及集成數字增強網絡(IDEN)產品,定義了協議授予的許可范圍。第2.4A條款進一步明確,被許可產品的“商業上合理的更新或擴展(CRUE)”同樣屬于協議覆蓋范圍。

如果摩托羅拉被收購,該條款進一步規定,該協議規定的權利將不再適用于:收購方或關聯公司在收購前開發的產品;收購方產品的自然演化,但不是許可產品的CRUE版本;以及在收購方收購后開發的產品,只要該限制不制約摩托羅拉許可產品或其CRUE版本的銷售。第2.4A條是一個單向條款,僅限制根據協議授予摩托羅拉的許可,并要求摩托羅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爭議產品未被排除在協議之外。

在解釋2011年協議的相關條款時,米德法官首先注意到了幾個沒有爭議的背景細節,包括摩托羅拉與愛立信之前簽訂的許可協議,這些協議經重新協商后納入了4G技術,延長專利納入截止日(capture date),以覆蓋主張優先權的專利,并允許在分拆的情況下進行轉讓,這正是2014年聯想收購摩托羅拉時發生的情況。

關于第2.4A條規定的許可范圍爭議,特別是該條款提及協議所涵蓋的許可產品或CRUE版本,愛立信普遍主張該表述指向實際產品,而摩托羅拉則辯稱其指向更為抽象的產品類別。米德法官關于第2.4A條含義的臨時結論似乎與愛立信的立場一致,將2011年協議管轄的許可范圍限定于摩托羅拉實際生產的產品或業務領域內的CRUE版本。

在判決意見中,米德法官認可了摩托羅拉的主張,即若采用愛立信的限制性解釋,將導致摩托羅拉設備在2011年協議規定的截止日前處于未獲許可狀態。然而,米德法官澄清指出,EWHC對CRUE版本的解釋并不排除摩托羅拉產品進行連續迭代改進的情形。事實上,高等法院在判決中明確反對愛立信對CRUE提出的多項限制主張,包括:原生產品的范圍限定、僅允許連續改進而非單次變更的約束、跨產品線的適用限制以及5G產品的排除適用。

聯想聲稱,大多數涉案的摩托羅拉設備已獲得了許可,這一立場或與EWHC裁決相符,但與米德法官的表述存在一定矛盾。例如,盡管米德法官承認,為摩托羅拉設備提供5G功能的連續產品變更并不必然導致其喪失CRUE版本資格,但任何涉及電源要求及其他技術規格變更的5G升級行為,極有可能使相關產品脫離CRUE范疇。

EWHC對2011年許可協議范圍的裁決作出約兩周前,英國上訴法院另案裁定愛立信持續尋求對聯想實施禁令救濟的行為違反了其SEP許可中的FRAND義務。在一份由理查德.阿諾德(Richard Arnold)大法官撰寫的意見書中,上訴法院裁定,盡管聯想愿意按照法院確定的FRAND條款獲得許可,但愛立信仍尋求公平救濟,此舉違反了其根據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知識產權政策所承擔的誠信義務。

上訴法院在FRAND裁決后發布的命令明確,若愛立信未能在該裁決作出后七日內與聯想簽訂臨時交叉許可協議,則構成對FRAND原則的違反。聯想近期發布的新聞聲明強調,愛立信至今未簽署該許可協議,故依據法院命令應被視為“非自愿許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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